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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用工荒”“民工荒”产生的原因-卫浴资讯

浅析“用工荒”“民工荒”产生的原因 2009/8/5   用工荒有出口订单恢复增长、企业纷纷扩大生产的直接原因,但从用工荒本身的出现以及发展趋向看,它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与中国发展模式的结构瓶颈甚至财富分配的调整都有莫大关联。

人不好招了,原因其实也简单。几十年了,中国的各种经济指标都在增长,但沿海出口型企业普通工人的工资基本没有多大变化。与此同时,都市生活的成本日益加大,富裕了的沿海城市居民、企业主和来自内地的普通工人之间的财富与生活鸿沟日益扩大。当打工者认识到沿海不再是改变自己命运的财富梦想之地时,用工荒现象也就自然产生了。

短短几十年里,中国建立了一个依托世界贸易、面向大部分国家市场的出口加工型经济结构,支撑它的就是似乎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低廉劳动力优势。这种优势之所以存在,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人口多的现实,另一方面也缘于国人易于满足、吃苦耐劳的民族特性,还有打工者对自身权益认识不足的原因。不管怎么说,靠着低廉的劳动力优势,再加上其他有利条件,我们积累了巨大的财富,迅速崛起为世界主要经济体。如今,这种模式遭受了挑战,用工荒也算是对这种发展模式的一个回应。

虽然很多企业为找不到工人而着急,但我们应该更看重用工荒的必然性和它的积极意义。作为一种经济现象,用工荒的出现打破了中国廉价劳动力优势可以永远持续的神话,也将促使那些沿海劳动密集型企业改变在国内一味压榨本国劳动力、在国际上压缩自己利润空间的生产模式。同时,用工荒也会促使企业提高工人工资和福利,使得整个社会正视几十年大发展中被忽视了的人群的正当权益,正视不同群体之间巨大、不合理的收入差异。

中国的崛起不能只依赖沿海地区,沿海地区也不能只把自己变成世界的加工厂。用工荒是民工潮的一个反向运动,从经济领域看,它提醒我们: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时不我待;从社会生活领域看,它会把我们从"为了发展而发展"中解放出来,促进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从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发展、繁荣共享的社会环境。

相关人士称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是"民工荒"根本原因工人权益得不到保障造成"民工荒"

工人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工资待遇太低是造成劳动者主动辞职的重要原因。一项对珠三角五市1500余名农民工的较新调查表明,2009年加班费收入为0元者为839人,但工作时间为1至8小时者有640人,也就是说有199人有加班,但是没有加班费,工作时间更长,收入却没有增加。另外,从2007年开始,农民工每月、每周、每天的工作时间均值都在增加。但小时工资却在下降,从2007年的8.0258元/小时,降至2009年的6.9658元/小时。

法律保障工人权益并非增加用工负担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企业用工要有长远眼光,要认识到劳动力成本提高并不是因为实施劳动合同法造成的,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经济已经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尽管从大部分国家范围来看,特别是和欧美国家相比,我国劳动力成本还很低,尽管从国内看,劳动力成本也在逐步提高。但应该说这些年在这方面提高得还不够,所以中央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乌日图还说,从根本上来讲,我们发展企业、解决就业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高人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而目前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太低,收入不高。

记者在采访一些企业时了解到,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导致他们用工成本增加,主要是因为以前一直没为员工交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规定"社会保险"一项是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必须补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也有很多企业向他反映社会保险费增加了他们的用工成本,但社会保险费在劳动法中就有规定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劳动合同法只不过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选内容。正是因为以前企业没有遵守法律,长期不为劳动者缴费,才造成现在貌似增加了企业负担。实际上根本算不上是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还有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乌日图解释,这一规定的本意是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后除了应得的劳动报酬,还能得到一些经济补助,以保障其在失去工作而又没有申请失业救济的短时期内的基本生活,而不是因为企业未履行合同而支付的经济赔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只涉及用人单位的部分劳动者,增加的用工成本也只在用人单位主动终止劳动合同时才会发生。对大多数用人单位来说并没有增加过多的成本。

遵守劳动合同法会让企业走得更远

张世诚指出,劳动合同法不只是在保护劳动者,实际上也保护了企业的利益,比如其中对员工培训后员工的服务期、竞业限制的规定,另外还赋予了企业经济性裁员权利等等。法律的根本目的是创建和谐劳动关系。遵守劳动合同法,从刚性的方面讲是法律要求企业必须这样做,从柔性的方面讲则有利于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有利于企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和谐发展。

"如果企业想明白了,就会知道,劳动合同法实际上是在挽救企业,现在法律强制企业善待工人,长远来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王向前说。

尽管劳动合同法一度遭受非议,但有责任感的企业仍然占据主流,在资金危机影响加深的2009年初,全国不少企业纷纷发出"不减员、不降薪"的倡议,以稳定员工队伍。停产企业有的借机培训员工,有的大规模检修设备,有的给员工补贴暂时放假。

"企业的经营利润要从技术、质量和管理中来,而不是靠廉价劳动力,更不能靠克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来获得。企业要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形势,加快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换代,这才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正确方向。"乌日图说。

张世诚认为,劳动合同法在应对资金危机过程中功不可没,法律的实施,使得企业裁员更加谨慎,被欠薪的农民工得到了法律上的大力支持,维护了社会稳定。再加上国家一系列扶持政策,不仅使劳动者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失业率也得到了较好的控制,应该说劳动力市场实现了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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